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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聚焦投票信息技术服务的合规性分析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聚焦投票信息技术服务的合规性分析

致: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投票信息技术服务的合规性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
2.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等事项。
3.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下午14:00在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其中: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人,代表股份【】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人,代表股份【】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2025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1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1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17)《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9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上述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投票信息技术服务的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本所律师对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必要的核查,现就投票信息技术服务的合规性发表意见如下:

  1. 系统合法性:本次股东大会使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该系统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运营的法定投票平台,符合《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2. 投票流程安全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交易时间段,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上述规定。本所律师核查了网络投票的启动、身份认证、投票、结果统计等环节,确认系统运行正常,投票数据未被篡改或泄露。
  3. 身份验证与数据保护:网络投票系统采用股东账户号码、密码等身份验证措施,确保只有合法股东或授权代表才能投票。投票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使用了加密技术,符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侵犯股东隐私或数据泄露的风险。
  4. 结果合并与披露: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将该结果与现场投票结果合并统计,并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对合并统计过程进行了见证,确认统计结果准确、公平、公正。
  5. 投票信息技术服务的可审计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络投票系统具备完整的日志记录和审计功能,所有投票操作均可追溯。本所律师要求公司保存了相关投票记录和统计报告,以备后续查询或监管检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信息技术服务合法、安全、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未发现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投票信息技术服务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保障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2005年5月20日
(注:以上内容为模拟法律意见书,相关公司名称、日期、数据等均为示例,仅供格式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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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20 11:41:50